還好啦!檢察總長黃世銘馬桶府「擒王不成」不成只是被迫辭職,君子論之始作俑者:孔子「墜三恒不成」反被迫周遊(流亡)列國。
  此即台灣「民主」與中國「專制」之別!
  是天下民主一般黑1吧!瞧瞧埃及2烏克蘭3泰國4拉美等的民選領袖不都遭政變推翻,如今台灣民粹也正在攻占馬桶府5
  誰叫馬英九總統姓馬,全台馬桶不通,當然都要馬負責了6
  此即「君子」與「小人」之別7,藍君子被司法巫師8冤判,也只能說尊重司法。綠小人呢?真有罪也必叫馬政治迫害9
  難怪李登輝等會無罪10,法官也是人、即使非綠巫師、也會欺善怕惡!
  原來如此,難怪二馬的二種監聽會有二種後果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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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上詳參【圖博館】:李登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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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苦主vs法官:紅眼島10/20
 
我是司法黃牛
我最近失業了
我很眼紅民代
尤其中央民代
又尤其立(力/利)院院長
自從王院長關說司法後
就少有苦主願花錢找咱
還說咱常黃牛
這不是廢話嗎
台灣的法官不容易收買
尤其經過司法獨立運動
連民粹都逼不了判死刑
何況一頭黃牛
除非有力人士
尤其握有司法預算力委
加上立委立法關說無罪
百頭牛也說不過一力委
 
奇怪耶
台灣人不是反對關說嗎
但當立(力/利)法院院長
成功地關說司法個案後
台灣馬(總統) 馬上開除
立法院院長不分區黨籍
理盲濫情的呆歹灣人卻
反批馬對台人無情無義
 
是反對關說別人而已啦
好比改革只能改革別人
 
    苦主對法官:民啐島10/20
 
台灣法官太呆了
台灣苦主太歹了
明明該獨立審判
在民粹的壓力下
即使沒直接證據
性侵犯也要處以
超過法定之刑期
即使該要廢死刑
也被迫判決且執行死刑
不然將被啐成恐龍法官
 
台灣檢查官太呆了
台灣的政客太歹了
明明該獨立辦案
在綠碎的脅迫下
一句政治迫害
輕辦綠重辦藍
輕判綠重判藍
不然暴力黨鼓動起民粹
司法會被暴民碎屍萬段
 
台灣法務官員太呆了
台灣立(力)委太歹了
明明不該關說司法
在綠委預算脅迫下
反害自己丟官坐牢
 
成功地關說司法個案後
台灣馬(總統) 馬上開除
立法院院長不分區黨籍
理盲濫情的呆歹灣人卻
反批馬對台人無情無義
 
    網路戰爭:和平瘋爆6/99
 
網路是虛擬的
民間和平之用
如何瘋爆戰爭
頂多在網上打嘴炮
一根陰毛也傷不了
 
別小看口水戰
人肉搜索起來
一隻屌絲也逃不了
 
都什麼時代了
還在伐罪弔民
網路鄉民正義
算不上正義之師
有種學人家駭客
用虛擬的病毒
專攻美帝網軍
 
美國是民主國家
憲法保護言論自由
美國才會批中共
對內監控網路
對外發動網攻
 
少再
做賊喊捉賊
打人喊救人
美帝網軍豈只網攻
還一網打盡全球網路
只可惜被深喉嚨咬破網
老大哥得一再捕破網遮羞:
美國是自由人權好話說盡壞事幹絕
美帝是一手摸奶一手聖經的偽君子
霉帝是一面賣淫一面要牌坊的妓女
 
 
是法治還是政治?2014-3-23中時社論
 
    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一審宣判了。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黃世銘向總統及行政院長報告,並開記者會揭露立法院長王金平為立法委員柯建銘的刑案從事司法關說,有3次行為構成違反刑法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洩密罪,應合處1年2個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黃世銘隨即發表聲明宣布辭職,聲明中對於「揭弊者重懲、關說者輕縱」感到「悲憤莫名」。
    本案有罪無罪的關鍵爭點是,黃世銘揭發王金平為司法關說,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因為是要「維護公共利益」而可不受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拘束?法院的認定是,揭發政治人物關說司法,不屬於司法院與行政院依照《刑事訴訟法》共同發布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規定偵查不公開的7種例外情形,因此判決黃世銘有罪。法院依法判決的論據,看來無懈可擊,黃世銘的聲明則似乎隱隱地控訴法治不敵政治,有沒有一些道理呢?
    什麼是政治,什麼是法治?政治是競爭或經營權力位置,區別敵友而決定是非;法治則是不問誰是敵友,依據法律判斷是非。王金平為了立法院中政黨協商的要角柯建銘的刑事案件,向檢方高層關說並關說成功,是對政治朋友施以援手而視法治如無物;黃世銘不計政治利害揭發關說司法,自認是為了法治而成為政治的犧牲品,不能說是無的放矢。不過,政治人物決定是非的標準,或許是天下無不是的朋友,只有不是的敵人;法院則不會因為王金平有錯就認為黃世銘不會犯罪,有沒有犯錯一概依照法律加以判斷。
    王金平關說司法案發以來,法院先後做成多項民、刑訴訟裁判,沒有一件裁判指責政客關說司法踐踏法治,卻一再認定國民黨既不能因關說司法而動用黨紀程序撤銷王金平黨籍,黃世銘開記者會加以揭發竟然還是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是何道理?問題就在於台灣自詡為法治社會,卻從未用法律規定政治人物憑仗權勢關說司法是刑事不法行為,王案發生之後立法院也毫無亡羊補牢,認真修法以制裁政治權力關說司法的意思,政治角力妨礙甚至踐踏法治的形勢,還不夠明顯嗎?王金平院長對於學生強占立法院的行為袖手無策,不也還是政治考量遠遠優先於法治考量嗎?
    再說,檢察官破壞偵查不公開的例子只有黃世銘一件嗎?檢察官前一天接獲告訴開始偵查、第二天就成為早報頭條的例子少過了嗎?檢方曾經因為違反偵查不公開起訴過幾位自己人嗎?檢方這次開例使用破壞偵查不公開的罪名,義正辭嚴地追訴檢察總長,能說毫無將特偵組對付部長、偵辦自己人的行動視為異己而思加制裁的成分?法務部設置的檢評會認定檢察長與檢察官確已接受政治人物司法關說,卻只將洩密的黃世銘移送監察院,難道與此種因素毫無關聯嗎?
    從王金平關說司法到黃世銘判刑去職,在政治角力前,法治的運作顯得虛弱無力,甚至有些虛矯。有沒有撥亂反正的可能呢?
    現在黃世銘去職,總統也已提名顏大和繼任檢察總長,接掌特偵組。當年立法院修改《法院組織法》設置特偵組的目的,原是希望賦予特偵組追訴政治高層違法的任務,用法治來規範政治。諷刺的是,前後兩任出掌特偵組的檢察總長,都因為不能抵擋政治權力的誘惑或殺伐而去職;立法院現在也瀰漫著特偵組要與立法院長為敵就廢了它的政治氛圍,我們還能再有法治規範政治的高貴盼望嗎?
    顏大和的檢方資歷傲人,特別以向來不畏權勢,敢於偵辦並追究政治人物的刑事責任聞名,有沒有可以說服立法院維持特偵組的法治抱負呢?我們希望顏大和能在仍由關說司法的院長主持的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程序中,用政治智慧展現法治抱負,用真正的法治精神來規範政治,才是中華民國繼續法治國家發展的正途!
    回應
當遇到狗屁法官,再怎樣的檢察官又有屁用,遇到不守法的立法員們又能如何? 只因為我們的媒體很爛..從王金平黨籍案和黃世銘洩密案來看,台北地方法院真的被一些綠法官把持,為了打擊馬英九和國民黨,什麼荒謬絕倫的判決理由都敢寫在判決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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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多數的心聲終於獲得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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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案判得輕巧,卻顯重量不足2014-03-20聯合報社論
 
 就在學生和群眾占領立法院議場之日,台北地方法院就王金平確認國民黨籍案作出一審裁決,判決王金平勝訴。此一結果,讓王金平可留在院長職位上,繼續收拾立法院的各種亂局,那是他必須接受的另一種社會審判。  
 從先前地院的假處分判決與高院駁回國民黨的抗告看,昨天的判決結果,並不令人意外。比較令人意外的,則是法官所引述的法理,認為國民黨撤銷王金平黨籍的處分,違反了《人民團體法》的規定;理由是,根據《人團法》,開除社員應該經過「會員大會」決議,而國民黨僅憑「考紀委員會」即作出嚴厲懲處,應屬無效。  
 這樣的認定,不僅一舉抹除了「政黨」作為「人民團體」的特殊性,也高度收縮了政黨對違規黨員的制裁權,將長久以來朝野政黨動輒以「黨紀」、「黨規」懲處黨員的鍘刀繳械。若此一判決成為判例,未來所有政黨將難以論懲黨員;包括日前因辱警遭民進黨開除黨籍的桃園議員羅文欽,是否可立即據此要求恢復黨籍?  
 進一步看,台北地院這樣的判決,可謂輕巧地閃過「關說案」的主題,選取了相對簡單的「私權糾紛」來論斷此案;僅根據《人團法》的精神,便否定了國民黨的懲處權,實是舉重若輕。  
 事實上,此案一直以來的主要爭論點,是在「民事庭」可否受理政黨黨員資格的訴訟;亦即,民庭是否具有「審判權」。許多國家的司法權,對於政黨與宗教事務,基本上都採取尊重及不介入的原則;原因是,政黨結社本是基於理念的結合,沒有強制性。只有當黨員資格爭議影響到如民代的身分時,才交由「行政訴訟」來審理,重點則在「公權」身分的認定,而非民事訴訟的「私權」。過去台灣類似的訴訟都未深究此點,但在王案中「審判權」問題已成焦點,而主審法官從去年的「假處分」到本案判決,論述都過於簡略,相對於判決造成的法政影響顯不相當。
 昨天地院的判決書,花了很多篇幅說明法院基於什麼立場過問政黨內部的權利義務關係;可見,法官對外界的質疑抱持戒慎恐懼。問題在,判決故意撇開檢審會已經檢驗過的王柯關說事實,卻託詞說「法院所追求的公平正義與政治折衝的利益妥協截然不同」,不免顯得太過矯情。試想,法官對於國民黨的程序之失下了如此重手,卻把王金平的關說事實輕輕撇到一旁不理,要說國民黨的懲處不符比例原則,法官在擒縱之間豈非更不符比例原則?  
 這次地院的判決,企圖在政黨處理成員黨籍問題上開闢出一番新的論述,未嘗不是好事;但回顧台灣過去的類似事件,司法作為始終因人、因黨而異,這次卻又添一樁。例如,林洋港、郝柏村搭檔參選對抗李登輝而被撤銷黨籍,林、郝提出假處分求保全黨員資格,法院卻以「無法證明損害」駁回;在許舒博案,法院認為他可能立委身分不保而准予假處分;而民進黨開除邱彰一案,法院則以「司法不干預政黨事務」駁回。對於如此分歧的審理,司法宜訂出統一見解,包括立委對司法權的介入,也應作出更清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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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黨籍官司 國民黨決上訴
 
六名法官造成的憲政僵局2013-10-9聯合報社論
 
   國民黨撤回對王金平「假處分」的再抗告,同時也希望法院能盡速審理王金平所提「確認國民黨籍是否存在」之本訴,給民眾一個答案。發言人說:希望焦點拉回本訴。
   國民黨對「假處分」撤告,但並不表示已放棄對於此一政治是非的探究,馬英九仍說「國會議長涉關說司法,非常負面、嚴重,需盡速釐清是非」,亦即不放棄在本訴中論個黑白。
   本訴尚待三審定讞,因此,無論本訴勝敗如何,對王的任期皆已無影響;但是,本訴在各審級的審判中,仍將對「三權分立」的憲政架構作出一個重要的判例,其焦點的議論是:政黨自治(國民黨撤銷王金平黨籍)及國會運作(王金平因保有黨籍即必然造成保有立院院長身分之後果)是否符合「可司法審理性」(justiciability)。
   「可司法審理性」是憲法學上關於「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的一個重要概念,意指在「三權分立」的原則下,有些事務可接受司法審理,但有些事務卻非司法機構所宜審理,亦即所謂「不可司法審理性」(non- justiciability)。
   先回顧二○○二年民進黨開除不分區立委邱彰案。是年舉行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邱彰圈選了民進黨的候選人洪其昌(事後證實),但拒絕依黨團指示「亮票」,於是民進黨以「違反黨團議事運作」開除了邱彰的黨籍。邱彰告到法院,法院在三日內即予駁回,理由是「法院不干涉政治,開除黨籍是政黨內部事務」。此一判決顯示,法院認為政黨自治屬於「不可司法審理性」的範圍。而法院所稱「法院不干涉政治」,亦即「司法審查」中所說的「政治問題原則」(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這被視為「司法自制」(judicial restraint)的必要範圍。
   在「三權分立」的架構之下,法院對於某些「政治問題」採取「不可司法審理性」的立場。其理由之一是,政治部門與司法部門最大的差異是在,政治部門往往由選舉產生,且在「責任政治」的原則下必須承負政治責任;但司法部門卻非選舉產生,亦不必負政治責任。因此,政治部門的作為若涉「統治行為」,司法即應「自制」而不「介入」,以尊重「責任政治」的運作。倘司法貿然介入,「責任政治」即告解構。再者,司法介入,可能造成「司法政治化」的結果,破壞了「三權分立」;另有學者指出「當司法介入(政治)的惡害大於司法不介入之惡害」,即應知「司法自制」。
   可將邱彰案與王金平案作一比較。法院在邱彰案上主張政黨自治符合「不可司法審理性」,足證在我國司法體系內亦有此種思想;但在王金平案,地院及高院兩合議庭的六名法官,卻明白介入已經完成黨內程序的黨紀處分,且不迴避「司法政治化」的後續嚴重效果。再者,邱彰只因「拒絕亮票」而被開鍘;倘若邱彰亦以強制罪或妨害自由罪控告民進黨,難道法院亦應維護邱彰的「私權」?但法院卻完全不介入邱彰與民進黨的爭執,逕以「法院不介入政治」駁回邱彰之訴。相對而言,在王金平案中,高院合議庭公開說:「司法關說的是非對錯是普世價值,不在本案審理範圍」。這句話其實顯示,合議庭明知此案是「政治問題」,否則怎會說「司法關說的是非對錯是普世價值」;且亦知法院不宜介入「政治問題」,否則怎會說「不在本案審理範圍」。凡此,皆可見本案的本質符合「不可司法審理性」。但是,本案的裁定卻逾越了「司法不干涉政治」的界際,造成了「司法政治化」的後果。
   本案涉及「司法關說的是非對錯是普世價值」,並涉及政黨自治,亦涉及總統及行政院長的「統治行為」,又涉及立法院長身分的停續,更牽動了憲政正義及國家安危的重大影響;這若不是「司法審查」上所指的「政治問題」,什麼才是政治問題?但是,審理王金平假處分案的六名法官卻儼然凌駕了政黨自治、總統與閣揆的「統治行為」、並挾持了整個立法院,難道這六名法官是太上總統?太上黨主席?未來,法院在審理王金平案的本訴中必須回答這些問題。
   將涉及「亮票」的邱彰案視為「政治問題」,卻將涉及憲政利害如此重大的王金平案恍若視作一樁超商打工仔的工時糾紛或一樁離婚官司。這種司法,會不會是恐龍的行跡?
 
王案爭議 應可透過釋憲化解2013-10-04中國時報 【劉孔中】
 
   王金平院長疑涉司法關說,遭國民黨撤銷黨籍,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及假處分尋求司法救濟。原本期望透過法院裁判,得以定爭止紛,不料法院在准予假處分及駁回抗告裁定所為之見解,卻引發更多質疑。由於王案涉及人民結社權、政黨自治及國會自律等諸多憲法爭議,似應透過大法官釋憲,化解當前的紛爭。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案件法第5條第1項規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的途徑,主要有三,一是中央或地方機關,對職權上有憲法疑義而聲請,二為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權利遭受侵害,經確定終局裁判後提請釋憲,以及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之憲法疑義,提請大法官解釋。
   王院長遭國民黨撤銷黨籍,中央選舉委員會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函請立法院註銷其不分區立法委員資格。然而中選會「函請」撤銷的法律效力為何?立法院是否即應遵照辦理,而無裁量空間?對於被撤銷立委資格當事人之程序保障是否足夠?此均涉及憲法重要爭點,中選會有義務以此事此職權上之爭議,提請大法官解釋。
   其次,王金平對於撤銷黨籍已提起訴訟,並向法院聲請暫時維持權員權利之假處分獲准,國民黨對此提起抗告,日前遭高等法院駁回。法院認為,撤銷黨籍對於當事人將產生喪失立委及院長難以回復之結果,而黨章規範不得凌駕憲法上。然而問題是,法院此種法律見解是否過度介入政黨事務,踰越司法權分際,損及政黨自治原則?是否將黨員個人利益置於提名其擔任不分區立委的政黨之上?未來在裁定確定後,當事人國民黨當然可據此提請大法官釋憲。
   此外,王金平除了是國民黨不分區立法委員,同時還是由立法委員選出的國會議長,國民黨撤銷其黨籍,不僅使其喪失立法委員資格,連帶也喪失立法院院長身分,對於立法院組織與職權行使自然有重大影響,尤其立法院長改選需三分之二立委同意,而這在現今國會幾乎無法達成的門檻。大法官解釋第331號曾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惟此種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其所遺缺額之遞補,應以法律定之。然而當不分區立委同時是立法院院長時,本號解釋是否當然能繼續適用?是否會牽動總統與五院之間正常關係,是否會侵害立法權?大法官實在有補充解釋的必要。
   最後,331號解釋是10年前作成,其間選舉制度已有改變(增加政黨票而且政黨會事先公布其提名之不分區立委),情勢不同,均有待釋憲者補充該號解釋。倘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自可聲請的法官解釋。
   值此紛爭迭起之時,小法官(包括檢察官)無法提供社會需要的安定與信任,正是釋憲者發揮定爭止紛,維護憲政秩序穩定的關鍵時刻。期望藉由大法官釋憲,能夠使王案爭議盡速落幕,政府體制運作回歸常態。大法官在受理本案聲請時,可能也有必要考慮有無定暫時狀態之必要。(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貪汙無責、監聽有罪是什麼道理2013-9-30 中時社論
 
    根據報導,特偵組在調查陳姓法官貪汙案中,發現有練姓男子委託立法院民進黨黨鞭柯委員為1位受刑人關說假釋,其後柯委員助理以1組類似手機的號碼,與該男子談論大筆金錢流入柯委員指定銀行帳戶事宜,該組因此向台北地院聲請監聽該手機號碼。結果發現,該疑似手機的號碼,其實是立法院的節費總機。
   事情發生後,許多人站出來批特偵組,批黃檢察總長。有人要求廢特偵組,有人要求黃總長下台,還有人以美國「水門案」來比喻,說台灣變成特務國家,要求馬總統下台負責。
   所有這些評論,都沒有告訴我們如何回答本案的兩個核心問題。第一,中華民國境內任何犯罪嫌疑人,不論其身分是總統、立法委員,還是平民,如果涉嫌犯罪,檢調機關是否有權向法院聲請監聽?第二,受理的法官確認檢察機關懷疑犯罪的理由充分,而在決定是否同意監聽的時候,能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的身分,例如是總統還是立法委員,是政府官員還是平民,而有不同的處置?
   答案很清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從總統到平民都應當一視同仁。特偵組如果因為犯罪嫌疑人的身分高,而不予監聽,就是瀆職,其行為人應該受到最嚴厲的譴責。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在偵察中發現犯罪涉嫌人是總統,他非但沒有依法偵辦,還向總統通報案情,就是瀆職。法院也是一樣,檢調機關聲請監聽,法官看到其理由充分且正當,就應當簽發監聽票,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的身分高低,而有不同的對待。
   從這個角度來看,特偵組向法院聲請監聽柯委員助理的電話,何錯之有?相反地來說,如果明明知道需要以監聽立法委員助理來蒐集犯罪證據,卻礙於對方是立法委員,掌有審查法務部預算的生殺大權,或質詢部長和總長的權力,就不敢聲請監聽,才是失職,才該譴責。
   不要說是立法委員,就算總統也一樣。如果總統涉嫌貪汙,有總統府的人員打電話給關說的人,要他匯一筆款到總統的某一個帳戶,難道特偵組就應當放手不辦?就算涉嫌犯罪的電話是總統府的電話,也應當聲請監聽。
   就本案而言,以「特偵組監聽立法院總機」這種標題來描述事實,很容易產生誤導。如果有人利用立法院電話犯罪,而又不准監聽,那不是鼓勵犯罪嗎?同樣的道理,如果有人利用總統府電話犯罪,而又不准監聽,那不也是鼓勵犯罪嗎?特偵組這次的錯誤,不在聲請監聽,而在於相關作業的管理不佳,監聽到一個無效號碼,導致偵察交了白卷。
   批評者以美國水門案來比喻本案,更是不倫不類。在水門案中,美國總統尼克森的下屬要政府情治單位監聽反對黨競選辦公室,所以犯罪的嫌疑人是總統的下屬;後來尼克森因說謊來掩蓋下屬,被揭發而辭職。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被監聽的對象,怎麼可以說是水門案?如果美國有國會議員涉嫌貪汙,該國聯邦調查局聲請監聽該議員或其助理,何錯之有?本案特偵組如果有錯,也是疏失之責,豈能無限上綱到「特務治國」!
   從本案可以看出,我們這個社會現在面臨的最大問題和挑戰,是民粹高漲到了淹沒是非的程度。當社會在評論一件事情時,擺出的姿態和使用的語言,與中共當年文化大革命的時代愈來愈像。罵人只需要大聲,把一頂反革命的帽子戴到對方頭上,沒理的也可以說成有理。明明該被譴責的人不用怕,只要先說對方是反革命,開始鬥爭對方,最後不該被譴責的人反被鬥爭,該被譴責的人揚長而去。
   這不是正常民主社會應有的現象。如果我們繼續往這條路走,台灣的民主將日益沉淪,是非將日趨不分,公理和正義將蕩然無存,到時候全體人民恐將付出無可彌補的代價。有識之士,諤諤之士,不要沉默,應當多發聲,如果現在不站出來維護真理,有一天大家會被謊言淹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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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監聽到飽 BYE了 
立委選擇性修法 輕放「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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