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邏輯邪19/66
 
契約有何邏輯可言
不就是一張賣身契
 
單從屍哲的契約觀
便可看出東西之異
舊中國人言為之信
其實常常口說無憑
不像西方資本主義
都依白紙黑字契約
此即人治法治之別
 
是啊
連政體都要依契約論
啥是契約則各說各話
 
Hobbes認為自然狀態下人人不擇手段地自保,終於導致混亂而無法自保,此時人人就簽下契約將所有權利讓渡給國家統治者--Leviathan。立約後:一、群眾不能違約。二、統治權代表全體,故任何人無論以何藉口都不能解除服從的義務。三、少數人不可不服從全體。四、統治者有權決定一切。霍氏的上述主張除了與資本主義相關外,更赤裸裸地替英王查理二世1660年的復辟找一合理化之理論。
 
Locke認為自然狀態人天生下來都是自由、平等、獨立的,暴政就是違反立約,不保護人民的財產、安全和自由,人民即可起來推翻而代之以新的立約政府。洛克的上述主張除了與資本主義相關外,更是英國1688年革命之合理化,正因如此他才會對大多數無財產的百姓和舊教徒不給予民主和寬容。
 
Rousseau認為在契約下每個人將自己的一切權力交給全民意志(general will),當政府奪取主權時,社約即被毀而處於自然狀態,人民得起而新訂社約。盧梭的上述主張與法國大革命的激進革命主張有強烈關聯。
 
Rawls《正義論》認為原初狀態相當於上述契約論的自然狀態,在原初狀態下的各方是:一、互不關心的,指原初狀態的人只知追求自己的最多的基本善,而對他人的利益冷淡。二、理性的,以經濟上最有效地達到既定目標,不會妒忌,所以保證會依差異原則行事。如此才能保証正義之實現,但Rawls不了現實的人為狀態是只會自私自利而不會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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