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戰爭論:邏輯邪41/66
 
為何民主國家間不是如
民主和平論所言沒戰爭
而是如【民主主義:邏輯邪38】所析論:西方近代民族國家的民主更是西方戰爭史上戰爭而非和平的誘因,並將中世紀的有限戰爭導至無限戰爭呢?
 
這個嘛!「民主和平論」祖師爺一一康德早在其〈論永久和平論〉夫子自道過「民主政治除非是通過暴力才可能」達到共和,只是一般民主和平論信徒視而不見,主因是信徒的「只信其所願信」心態,所以即使被屎上最無情無義的阿楨屍哲,依理性專業事實戲(謔評)論出,也會以各種歪理合理化其「認知失調」。次因可能是康德以下的政治哲學不易懂:
 
  康德在《法的形上學原理--權利的科學》認為法律(權利的科學)所說的自由是外在自由,而道德(自由意志)所說的自由是內在自由。同理,前者的義務是法律義務,後者則是道德義務。至於權利,道德與權利不相干,權利只考慮外在行為不考慮內在動機。
  康德認為自然狀態下的人雖有自由財產等天賦人權,但因欠公共權利的保障故是暫時的。從自然狀態進入文明狀態的社會(國家)稱為公民社會(共和國)。他雖認為共和國公民享有:憲法規定的自由、彼此平等、政治上獨立白主。共知國的三權是分立的:一、行政權屬國家的統治者。二、行政權不得兼立法權。三、前二權均不可行使司法權。但他更多是認為三權乃人民「普遍聯合意志」的具體化,故統治者的職務是統治,臣民則是服從。最高統治者的行政是不能違背的,最高立法者的意志是不能代表的,最高司法者的判決是不能撒銷的。甚至憲法也不能規定,當最高權力當局侵犯憲法時,有那個權力可反抗他,如規定的話也是虛構的,因這與權力的聯合意志本質矛盾。在任何情況下,人民如反抗國家最高立法的權力,都是非法的,故人民無暴動和叛亂權,不能以君主濫權為由逮捕甚至殺他。君主濫權人民只能忍受,頂多只能消極地不服從。如反叛則處死,被處死者且犯了不能贖的罪。憲法行政方面的缺失可修改,但立法權力因代表人民的聯合意志,故不能修改。
  康德在〈論永久和平論〉甚至認為所謂共和主義乃是行政立法分離的專制國家,而專制主義則是統治者將公眾意志當作自己私人的意志。民主政治因統治者是全體公民,故所有公民均私自使用公眾意志,所以民主政治必然是種專制主義。統治者愈少愈合共和主義,且愈能通過改革而提升到共和國的地步,在民主政治除非是通過暴力才可能。
  最後康德認為最高統治者不能有私產,有權取消教士和騎士的世襲,有權征收賦稅和決定人民應得的東西,有財政權,有警察權,有權強迫富人幫助窮人,但不可干涉教會信仰,因那會捲入學究式爭論而有損其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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