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羅宣言「日本所竊據的中國領土,如滿洲、台灣、澎湖群島等應該歸還中華民國。」都已七十年了,台澎金馬的歸屬,怎還爭論不休?
  事關國民主權1之爭,靠霉體銘手酩嘴政剋冥眾/邪者磚家叫獸的嘴炮,再爭個七百、七千年也不會答案。
  別史盲2了,中國歷史的分分合合3分久了自然會合。
  如今不同了,兩岸中央的一中各表4就已表不清5,島內的台獨6和島外的美日7分裂勢力更是不承認開羅「宣言」的「條約」效力!
  可是開羅宣言的條約效力是客觀的史實呀!
  哎啊!人這種理性動物真是不如禽獸誠實,不遵守約定時、人會掰出各種邏輯來說約定無效。
  所以台澎金馬的歸屬,最終還得回歸動物本質:實力、不管軟硬兼施8
  相關資料
1. 詳參【圖博館】:《國民主權》  
2. 詳參【圖博館】:史盲與史屍
3. 詳參【圖博館】:《中國歷史上的分與合》 
4. 詳參【圖博館】:各表一中
5. 詳參【圖博館】:中華民國很敏感  
6. 詳參【圖博館】:獨派的道德觀
7. 詳參【圖博館】:《台灣論》
8. 詳參【圖博館】:力》
 
正確解讀史實 共建統一史觀 中國時報社論 2013-12-01 
 
   12月1日是《開羅宣言》70周年,近月以來國史館為此舉辦特展,外交部也與國立政治大學聯合舉辦國際學術會議,本報特別為此舉辦座談,發表社論,一切都是因為此事不但對中國現代史,對兩岸關係的未來,對台灣的歸屬,甚至對當前的東海變局,都曾經或將會產生重大影響,值得深入探討。
   1943年二次世界大戰方殷,中、美、英3國領袖於11月23至27日齊聚開羅,並在12月1日發表了著名的《開羅宣言》,主要內容在「日本所竊據的中國領土,如滿洲、台灣、澎湖群島等應該歸還中華民國,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的一切島嶼,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的土地亦務必將其驅逐。」
   該宣言後經中、美、英3盟國於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發表《波茨坦公告》,經1945年9月2日盟國與日本在密蘇里號戰艦簽署《日本降書》確認,是戰後處理日本問題的共識,也是後來處理戰後亞洲新秩序的一份重要文件,有其政治及法律的拘束力。
   1950年中,韓戰爆發,美方一度有所謂台灣地位未定的說法只是權宜之計,是要為其介入台海爭端,中立台灣海峽尋找藉口,但在其與中共簽署《上海公報》,採取一中政策後,此說已成過眼雲煙。
   台灣內部主張獨立的人士普遍質疑《開羅宣言》,有的質疑宣言的存在、有效,有的說該宣言無人簽名,只是新聞公報沒有約束力,缺乏法律效果,台灣地位要以後續的《舊金山和約》為準,而中華民國沒有參與舊金山和會,反正台灣地位未定就是了,但現在也有人強調台灣早已獨立自主,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等等,不一而足。
   《開羅宣言》的存在是客觀事實,在國際法中,只要官方確認就有效力,《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1條:「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而《波茨坦宣言》則表明要實行《開羅宣言》。實踐證明了《開羅宣言》的效力。
   同樣的,根據維基百科,在國際法中,公約、條約、宣言、公報、議定書等,都可以視同為條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
   《開羅宣言》業已經過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中華民國雖然沒有參加舊金山和會,但後來與日本簽定的《中日和約》乃是實踐《波茨坦宣言》和《開羅宣言》的承諾。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5條之規定:只要國家明白同意條約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繼續有效,或者已默認條約之效力或條約之繼續或施行,就不得認為條約失效、終止、退出或停止施行。
   據此,台灣確屬中華民國,中華民國雖然在治權上目前僅及於台澎金馬,但根據《憲法》,中華民國的領土仍然依其固有疆域,自然應該主張國家統一,只是在大陸地區卻另外有個有效行使統治權的政權存在,所以兩岸現況只能是主權重疊、治權分立。這也就是馬英九總統所主張的主權互不(不能)承認、治權互不(不應)否認的道理。
   從我們的立場來說,國家與主權是一回事、政權與治權又是另一回事,國族整體利益應該大於政權各別利益和分歧。一般民眾對於兩岸應該不獨、不武的立場全然可以理解,但對統與不統的主張仍有異見,對於北京選擇性面對中華民國當年的事蹟也有看法,由於中共不能正視當年國民政府在開羅會議中的重大成就,使其如今在處理台灣議題、釣魚台爭端、甚至琉球歸屬問題上都顯得左支右絀,無法理直氣壯的據理力爭,殊屬遺憾。
   於今之計,兩岸應正視與正確解讀歷史事實,共同構建統一的史觀,肯定中華民國當年的非凡成就,莫再蹉跎。
  回應
   如果歷史可以被統一 或真的被統一 就不叫歷史 叫謊言.歷史之所以能蓋棺論定 就是需要多方向多角度的探照.統一史觀是一種鄉愿 而已很懦弱的行為 也太執著了
   你的腦子裡 所謂的史觀就是統一跟獨立?!你在講什麼啊?! 這裡講的統一是指對歷史做出一個一致性的判斷.不是台灣中國要不要統一 或要不要獨立......真服了你們
   金門人有權自編歷史教科書,不能強迫金門人讀台灣歷史
   其實國際法談甚麼都是形式 根本是實力 盟軍贏了 日本人成了戰犯 否則是日本的英雄 台灣的地位也是一樣 想要台獨就要付出代價 首先要消滅中華民國 還要戰勝中華人民共和國 做不到這兩樣 台獨就是一個屁
 
台灣地位未定? 石佳音:開羅宣言是條約2013-12-01  中國時報
 
   開羅會議雖然奠定中國世界四強地位,是國府外交的顛峰,但之後卻開始走下坡,在國際上飽受排擠。《開羅宣言》的法理性質並無異議,包括美國杜魯門總統拋出「台灣地位未定」都是政治的選擇,並不是法理的爭議。
   首先從國際政治的演變,談論開羅會議的意義。開羅會議雖象徵中國與西方強權平起平坐,但到達顛峰以後,卻變成轉捩點,之後受到同盟國的冷待與背叛。從「國際地位與內政互為因果」的觀點來看,如果國家內戰,就容易受到外部侵略。
   美英邀請中國參加開羅會議,動機就是希望中美合作主導東亞秩序,往西、北能牽制蘇聯、往東能牽制日本,因此提議中國可收回香港、琉球,並一度認為中國可佔領日本。不過,中國要發揮此功能,起碼要統一,才能發揮美國認為的長期戰略功效。
   二次大戰期間,美國一直沒有放棄「和平統一」中國的希望,包括曾在對日抗戰時建議蔣介石組民主政府,到日本投降後,仍派馬歇爾來華調停,望能藉此照拂美在亞洲利益。
   國共最後仍然沒有和解,分裂持續,這使得美國逐漸改變開羅會議的承諾。尤其到了1944年,因國共分裂使對日抗戰出現膠著,此時美國愈來愈殷切蘇聯參加對日抗戰,最後不惜犧牲中國利誘蘇聯。
   日本投降後,又因馬歇爾調停失敗,美國又轉向扶植日本防堵蘇聯,日本雖然是戰敗國,但卻備受禮遇;而中國為戰勝國,卻飽受排擠。並且,在朝鮮戰爭爆發以後,美國又把台澎改為地位未定,為其冷戰策略服務,這完全是漠視開羅會議的舉動,但也與中國分裂脫不了關係。
   美國主導的舊金山對日合約不邀中國參與,還逕自把琉球連同屬於中國的釣魚台列嶼一起「還」給日本,如今在釣島爭議中繼續站在日本一方。
   台灣由於超過一世紀與大陸分離對立,在國民黨的失志和台獨炒作下,認同早已錯亂。一直到今天,在台灣竟還有《開羅宣言》性質何屬的爭議。
   提倡台灣未定論者,攻擊《開羅宣言》的法理性質,其實也不需要咬文嚼字,根據自然法學派,條約基礎在於「條約必須遵守」,條約的形式、名稱等都是技術、舉證的問題。
   《開羅宣言》至今有許多歷史資料與紀錄,也有日本遵守《波茨坦宣言》的實踐,因而《開羅宣言》的效力無庸置疑。
   不過,「法律是方法,政治是目的」,法律最終服從政治,如何解讀法律,都是一種政治選擇。包括目前我國固有疆域、統獨等問題,都不是法律爭議,「而是政治、價值的選擇」。今日台灣許多法律爭議,不論《開羅宣言》的性質、台澎金馬的法律地位,還是中華民國的「固有疆域」和憲法體制,全都受到一個更根本的政治議題主導:統獨。而這個根本的政治爭議是一個道德的選擇,是很難單靠著爭論法律或法理而解決的。
 
條約法理確認 蔡季廷:台灣確屬中國領土2013-12-1中國時報
 
《開羅宣言》能否決定台灣的主權與命運?這是社會長年以來討論不休的問題,這個問題可從三方面來討論。第一,《開羅宣言》本身是否具有國際法效力。第二,開羅會議對後來的《波茨坦公告》、《舊金山和約》,乃至於《中日和平條約》,造成甚麼影響?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規定,「條約」是國家間所締結,以國際法為準的國際書面協定。而該公約第11條也規定,包括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都能算是條約。綜合前兩條來看,締約國之間,得以任何方式,表示同意接受條約。《開羅宣言》由三國、三地同時發表的情況而言,已經算是具有約束力的「條約」。
   在國際法中,判斷書面協定是否具有拘束力的標準之一,便是視其有無強制性條款。從《開羅宣言》的英文原文來看,也已經非常清楚地表達其為具有拘束力的條款。因為前引宣言內容提到「應該(shall)」,明確表達日本「應」歸還相關領土,表示該宣言具有明確的法律上義務性質。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舊金山和約》,乃至與最後的《中日和平條約》,都是在解釋二次戰後,有關東亞國際秩序的一系列國際協定。根據條約法公約第31條的規定,在解釋條約時應參照其「上下文」,而第32條的規定,締結條約時的會議補充資料,亦可作為條約解釋時的依據。
   以條約法角度來說,這一系列的國際協定似可認為屬於彼此的「上下文」。《波茨坦公告》第8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日本主權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其他小島之內,其後的《舊金山和約》規定,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台灣澎湖。
   若把《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作為《舊金山和約》的上下文看來,代表國際社會以國際條約,確認日本戰後的主權限縮範圍。
   1952年我國與日本所簽訂的《中日和平條約》。是國際社會上,不同國家之間對於「第三國」權益的落實與實現,其中第2條約定,日本承認《舊金山和約》第2條,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請求。
   雖然部分論者以為,《中日和平條約》僅約定日本應放棄台灣,不等於歸還台灣。依據條約的上下文解釋法則,《中日和平條約》必須同時參考《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使得完整。因此,日本放棄台灣及相關島嶼的法律效果,應該相當於將領土主權返還予我國。
   1952年簽訂《中日和平條約》時,可明確發現中日政府曾經有外交照會,日本提出「本約各條款,應適用於現在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既然適用中華民國政府所控制的地區,從相關的條約法理來看,台灣的領土主權歸屬於中華民國,應無疑義。
 
    邏輯:邏輯邪1/66
 
邏輯是門研究理則的學問
怎會是一門很邪門的邪問
 
什麼研究論理的法則
羅織些合理化理由吧
 
這個嘛
還得追本溯源
理則學是Logic的意譯
邏輯學是Logic的音譯
 
你不了
中文的音意兼譯
邏輯譯地多有詩意
上窮碧落下黃泉
巡邏編輯論理法則
 
怎不說
邏輯譯地多有濕意
羅織些合理化理由
就以西方Logic祖師
亞氏邏輯的三一律為例
他以違背同一和排中律為由
否定矛盾(A同時是A和–A)
矛盾(paradox,詭論、吊詭、困思)
可是宇宙(量子論)人生(空論)本就矛盾
「我從不謊言」的詭論日夜詭辯不停
西方以論證理性大力批評矛盾
但矛盾又好比鬼魂般地揮不去
像心理強迫症硬要將幻相除去
愈想擺脫困思愈深困矛盾夢魘
除非來個論理典範的革命
推翻西方二元邏輯的霸權
改吹東風的佛道糢糊邏輯
 
    柔軟戰力:和平瘋爆5/99
 
中國老子雖最了
柔弱勝剛強之道
但美國老大最行
柔軟戰力之實用
好萊塢的電影
矽谷的軟體業
像根蜜谷矽棒
普世橫行價值
 
詩人也太鹹濕了
什麼塢啊谷地矽膠棒
人家是民主自由人權之軟實力
藉電影和網路來實踐
別忘了美國的哲學是實用主義
 
別瞧不起霉帝實賤哲邪
只要能達到洗腦之目的
靠電影寓教於樂又如何
只要能達到反恐之目的
靠網路監視監聽又如何
老大哥安全和利益至上
管它民主自由人權
為達目的不擇手段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阿楨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